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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时间:1970-01-01 08:00:00 栏目:法律法规 点击: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函[2004]296号

发布日期:2004-05-18

执行日期:2004-05-18

失效日期:1900-01-01

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环保局(厅):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强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此,我局拟开展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按自愿原则自荐或推荐试点单位,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韦洪莲联系电话:(010)67117427,66154879电子信箱:wei.honglian@zhb.gov.cn附件: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二○○四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一、试点目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摸索经验。

  二、试点工作内容1、建立和完善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管制度。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4年“国庆”节、2005年元旦或春节前对重点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查单位,对不达标者可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2、建立和完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公布达标或不达标名单。在对重点公共场所进行例行检查和抽查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3、监督管理的重点范围。

  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公共场所、办公建筑、住宅等室内环境开展监督管理。试点期间应重点监管公共场所,主要是:大型商场、超市、电子商场、家具商场、书店;候车(机、船)厅;礼堂、大型会议室;宾馆、饭店;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影剧院、歌舞厅等。对于大型、超大型或位于地下的公共场所要重点监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其它公共场所。

  4、重点监测的环境指标。

  试点期间重点监控的环境指标应包括:空气流速、新风量、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苯类等指标。试点省份和城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2002)规定的其它环境监测指标。

  5、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引起公众对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视,增强公众的室内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促进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6、各试点省份和城市可根据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扩展工作内容。

  三、试点条件与要求1、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具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条件,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指标具备监测能力。

  2、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4年国庆节、2005年元旦或春节到来之前将这两次检查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3、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时间安排2004年6月份确定试点省份和城市,2004年7月份开始试点工作,2005年3月试点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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